来源: 阅读: 2022-10-31 16:09:07
01案件介绍
被告系上海xxx有限公司占股99%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告曾在2017年9月11日在被告关联公司处任金融部主管一职。在被告的劝说下,原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原告代被告持有上海xxx有限公司1%的股权,并挂名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作为回报,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打款500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被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协议鉴定后,原告依约配合办理工商登记,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02办理过程
原告在2020年11月23日从被告处离职,自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协议签订至今,原告与挂名公司始终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管理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找到我司委托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代持股份、保密费用、聘请法人费用50000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现自愿调整为按照50000元主张)。
03法院审理
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原告与上海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4月10日,原告(委托人,乙方)与被告(委托人,甲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甲方在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股份,其中的1%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股份。甲方按月支付代持股份及保密费用,聘用法人费用5000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全相关办理手续时中止。
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登记为xx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26日退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退工证明,股权代持协议书,工商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04判决结果
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代持股份,保密费用,聘请法人费用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05
律师介绍
高瑄翼,青年律师,自执业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努力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擅长各类金融借贷、家事、房产与建筑工程、侵权及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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